税务总局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

税务总局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

“交易即开票”
成品油零售开启智慧开票新模式

近日,为提升成品油消费者开具发票便利度、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强化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印发《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实现加油交易与发票开具无缝衔接。


《公告》指出,“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交易即开票”覆盖成品油零售领域不同交易场景,包括购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形式支付加油款以及通过加油卡、现金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等。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托数电发票数字化优势,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行“交易即开票”服务新模式,是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防范发票使用不规范带来的涉税风险。


长期以来,消费者加油开票普遍存在每次均需提供信息、事后补票难度大等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推广“交易即开票”模式,可以深度绑定加油交易全流程,消费者完成加油支付后,自动生成发票并直接推送至消费者,可有效杜绝加油站拒开票、漏开票、错开票行为,打通消费开票“最后一公里”,方便消费者开票,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每一笔成品油零售消费都有据可查、有票可依。


而在成品油零售开票端,由于成品油零售行业客流集中、高峰期交易量大、客户流动性强,传统的开票模式需要人工录入。“交易即开票”新模式打通了系统间数据壁垒,实现开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全程无需工作人员人工录入、审核信息,减少了加油站人员工作量。


依托“交易即开票”等新技术、新手段,在给消费者和开票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夯实行业税源管理基础,营造公平公正、合规遵从的税收营商环境。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如期实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强调,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化成品油零售领域“交易即开票”服务措施的推广,在不断提升开票、用票便利度的同时,为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体验,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


本公告所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


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合理选择“交易即开票”实现方式。其中: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不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或者不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


三、选择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加油机管理系统、零售管理系统、收银系统等进行改造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等开具发票。选择乐企联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乐企联用平台,实现交易后即时开具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按照以下规定“交易即开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五、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


六、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不得以推广“交易即开票”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勾结、唆使、协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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