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被查!已有企业被罚!企业列支福利费的,要小心了!
一、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 企业需要依法区分个人消费,然后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及时做转出。 但是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视同销售情形 这种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如果老板想用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或者某个人赠送礼品,比如中秋节向客户无偿赠送月饼,这种也属于是“个人消费”,会计核算也通常计入“业务招待费”,此时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2)不征增值税情形 比如,企业给员工提供免费餐、集体宿舍等服务的,虽然是员工个人消费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消费,参照前面的增值税规定,按照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不同,包括三类人:企业职工、企业个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企业的客户等。 1、企业给职工的“个人消费” 满足规定的应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2、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的“个人消费” 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客户的“个人消费” 满足条件的作为“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个人所得税 1、企业给职工的“个人消费” 一般情况下应并入当月的工资并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无法量化到个人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员工的聚餐费用。 2、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的“个人消费”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客户的“个人消费” 一般情况下,对于向客户(客人)无偿赠送礼品的,除属于消费积分兑换等外,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属于无法量化的,实务中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招待客户吃饭等。